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罰鍰裁罰標準

家豐嚴格遵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,並提供客戶符合相關條款的重包裝袋,如:重包裝鋁箔袋(鋁塑複合袋)、牛皮紙袋、鋁箔複合紙袋、BOPP編織袋、PP編織袋、米袋及麵粉袋等,與客戶一同追求食品安全並成為食品鏈中重要的一環。
法規名稱: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罰鍰裁罰標準
發布日期: 民國 105 年 05 月 12 日
法規類別: 行政 > 衛生福利部 > 食品藥物管理目
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(以下簡稱本法)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
定之。
本標準適用於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所為罰鍰之裁罰。
違反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者,其罰鍰之裁罰基準,規定如附表一。
違反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者,其罰鍰之裁罰基準,規定如附表二。
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、第二款、第六款、第八款、第九款或第
十六條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者,其罰鍰之裁罰基準,規定如附表三。
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七款、第十款或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
者,其罰鍰之裁罰基準,規定如附表四。
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者,其罰鍰之裁罰基準,規定如附表
五。
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者,其罰鍰之裁罰
基準,規定如附表六。
經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,命其回收、銷毀而不遵行者,
其罰鍰之裁罰基準,規定如附表七。
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為禁止其製造、販賣、輸入
或輸出之公告者,其罰鍰之裁罰基準,規定如附表八。
主管機關為審議裁處罰鍰案件之違規事實及額度,得邀請學者專家及機關
代表組成審議小組為之。
裁罰時,違法行為數之認定,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行政罰行為數認定
標準辦理。
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。
※上述附表可於全國法規資料庫中取得、了解。

本文出處<全國法規資料庫>https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All.aspx?pcode=L004013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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