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行政罰行為數認定標準 

家豐嚴格遵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,並了解行政罰行為數認定標準,以嚴格品管要求工廠內製造過程完善並且符合法令規範,家豐保證生產的包裝袋(如:重包裝鋁箔袋(鋁塑複合袋)、大型鋁箔袋、鋁箔複合紙袋,牛皮紙袋、BOPP淋膜編織袋、PP編織袋、米袋及麵粉袋等),是符合客戶需求規格及政府相關規範。
法規名稱: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行政罰行為數認定標準
發布日期: 民國 104 年 06 月 22 日
法規類別: 行政 > 衛生福利部 > 食品藥物管理目
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(以下簡稱本法)第五十五條之一規定訂定
之。
依本法有不得製造、加工、調配、包裝、運送、貯存、販賣、輸入、輸出
、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特定物品之義務而違反者,依下列基準判斷其行為
數:
一、不同日之行為。
二、不同品項之物品。
三、不同場所之行為或物品。
四、受侵害對象之個數。
五、限期改善之期限。
六、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事項。
實施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廣告限制規定之行為者,依下列基準判斷其行為
數:
一、不同品項之產品。
二、不同版本之廣告。
三、不同刊播媒介之個數。
四、不同日之刊播。
判斷前二條之行為數時,應斟酌下列各款情事:
一、違反之動機及目的。
二、違反之手段。
三、違反義務之影響程度。
四、違反義務所致之所生危害及損害。
依本法有應作為之義務而不作為,其違法狀態持續者,以主管機關裁處行
政罰之行政處分送達行為人時,為一行為。
前項經主管機關裁處並於行政處分送達後,違反義務人仍不作為者,為另
一違反義務之行為。
依本法有容忍主管機關進入製造、加工、調配、包裝、運送、貯存、販賣
場所執行現場查核及抽樣檢驗之義務而規避、妨礙或拒絕者,以同一日相
同行政目的之查核或檢驗要求所為規避、妨礙或拒絕,為一行為。依不同
法規所為相同內容之查核或檢驗要求,亦同。
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。

本文出處<全國法規資料庫>https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All.aspx?pcode=L004012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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